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网上举报
学习园地
·手游账号转让后又恶意...
·逾期交房导致办证延后...
·刑事申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检察官法
·法律援助指南
·国家赔偿指南
·红色家书-杨杰
·红色家书-孙炳文
·红色家书-何叔衡
党史学习教育
乡村振兴
打造模范机关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公告栏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上下班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  机关作风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情况通过机关局域网或其他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条  综合检务保障部负责考勤工作的管理,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监督,技术科负责将情况上内网通报。日常考勤由综合检务保障部负责,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机关建设内容包括:考勤、请假、值班、会场纪律、中心工作和集体活动以及遵守食堂管理制度等内容。

机关作风建设好坏与检察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绩效挂钩,实行奖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时上下班。上午晚30分钟、下午晚10分钟以上到岗的,按迟到处理;提前半小时以上离岗,按早退处理。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1天处理,以次类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且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谎报请假理由的。

(五)包庇以上行为者,等同被包庇者按旷工处罚。

第九条  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等超过2天的,经分管领导签批后需报综合检务保障部与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等,均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场要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吸烟、接打电话、玩手机及随意走动。参加各种会议、活动要按要求规范着装。

考勤点名由综合检务保障部执行,监察室督查。

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向会议、活动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报综合检务保障部,一份报监察室。

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经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同意,事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凡无请假条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按行政隶属关系下管一级的审批权限进行。

请假1天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权限不超过2天;3天(含3天)以上的,须由检察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2天(含2天)以上的,须由检察长批准;院副职请假需由检察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因私离开本市范围内3天、离开本省范围2天的须报告检察长;普通干警因私离开本市范围内5天、离开本省范围3天的须报告检察长;

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实行告知。院副职的向检察长报告或告知综合保障部主要负责人,部门正职告知分管领导,其他干警(含工勤人员)告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干警婚假、产假、病假、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因疾病需治疗和休养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可以请病假,须按请假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确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并须按请假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因公受伤,经医疗部门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鉴定,需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第十七条  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十八条  工龄满1年(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给予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1年的)探望父母或养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第十九条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均不扣发补贴。

规定期限内的病假、事假(工作年限不满10周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年内病假为3天;工作年限满10周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年内病假为5天。年度事假累计均为3天。),不扣发补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二十三条  假期届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未销假者,两次以内给予警告,三次以上者按矿工一天处理。

第四章  值班

第二十四条 值班工作由院里统一管理,综合检务保障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院值班分为正常门卫值班、节假日值班、特殊时期值班。

第二十七条 正常门卫值班

(一)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24小时。

(二)值班人员:门卫

(三)值班地点:值班室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值班

(一)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为节假日全天24小时。

(二)值班人员:全院干警(含工勤人员)与门卫,其中当日8:00-18:00期间安排干警值班,当日18:00-次日8:00安排门卫值班。

(三)值班地点:院值班室

第二十九条 特殊时期值班

(一)值班时间:特殊时期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为全天24小时。

(二)值班人员:全院干警(含工勤人员)

(三)值班地点:院值班室。

第三十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值守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当日事务记录,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从带班院领导的统一安排、指挥,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值班门卫应如实填写每天值班记录及所发生事情和处理结果,负责报纸、信件的分发,保证无差错、无延误、无丢失。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严禁睡岗。带班同志要与值班人员一同坐班,并不定时地检查值守情况,处理好带班时间出现的问题及事务,督促值班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或离岗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带班院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值班人员因私经带班同志同意后,可以自行找正式干警(含工勤人员)替换,不能要求临时聘用人员替班。

第五章  

三十三条  食堂应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把提供优质饭菜和优良服务作为全体员工的天职;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有浪费饭菜的行为发生。

三十四条  食堂由综合检务保障部负责管理。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综合检务保障部及食堂负责人的管理。
      三十五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齐心协力,在确保供餐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浪费;
      第三十六 食堂管理人员负有保护和维修食堂公有资产的责任,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堂公有资产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本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全部职责。

食堂工作人员购买菜品、调味品、辅料、煤气等物品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验收,并做好购买及验收记录;购买厨具用品时,必须经综合检务保障部同意,小件物品可以直接采购,大件物品必须依照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三十八条 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每周必须换洗1次。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第三十九条 食堂全体人员必须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保持餐厅整洁、干净。
      第四十条  早餐供应时间在7:40-8:30,午餐、晚餐供应时间为正常下班时间后的40分钟内。

双休日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第四十一条 干警必须先签字后用餐。

除正常就餐外,干警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食堂提出任何形式的要求。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机关作风情况作为干部评先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并作为职务升降、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对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院党组将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每超1天扣发奖励性工资100元。危重病等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住院记录和社保局核定的医疗费,不扣发奖励性工资。

第四十五条  其他假超假,每超1天扣发奖励性工资200元。

第四十六条  干警上下班、参加会议及活动因迟到与早退,被院监察室或县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100元;被市院或市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300元;被省院或省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500元。

干警旷工、不参加会议及活动,被院监察室或县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200元;被市院或市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400元;被省院或省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600元。

干警参加会议及活动违反规定玩手机或不按规定着装,被院监察室或县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100元;被市院或市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300元;被省院或省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500元。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被院监察室或县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100元;被市院或市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300元;被省院或省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500元。

值班人员旷班,被院监察室或县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200元;被市院或市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400元;被省院或省纪委督查到的,每次扣奖励性工资600元。

 

第四十七条  干警在食堂用餐且不签字的,被抽查到一次扣奖励性工资100元,被抽查累计到三次扣除奖励性工资600元;被抽查累计到五次扣除奖励性工资1200元。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虹桥东路南区85号

电话:0793-5793762 邮编:334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