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横检刑申复决〔2014〕4号
申诉人丁天华,男,1955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5195502010912,汉族,初中,无业、横峰县红桥场17号。系原案被害人滕金娟的丈夫。
申诉人不服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横检公诉刑不诉[2014]13号决定,于2014年6月10日以来访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申诉人罗春华驾驶货车从玉山县前往铅山县,途径横峰县莲荷乡丁家路口路段时,碰撞到申诉人的妻子滕金娟,造成滕金娟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诉人罗春华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4年4月3日横峰县公安局以被申诉人罗春华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横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4月17日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诉人罗春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复查认为,由于申诉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且罗春华自愿认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方人民币共计二十六万元整,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对被申诉人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双方的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所以申诉人的要求于法无据。。
本院决定:维持对罗春华的不起诉决定。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