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横检刑申复决〔2015〕2号
申诉人胡沅寿,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5196609241432,汉族,初中,江西省横峰县司铺乡古楼村上古二组37号。系被害人丈夫。
申诉人胡沅寿不服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横检公诉刑不诉【2015】14号不起诉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以来访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5年3月4日,被申诉人李昌亮驾驶汽车从横峰往上饶方向行驶,途径司铺乡政府门口路段时,碰撞到申诉人胡沅寿的妻子方春桃,造成方春桃当场死亡,经横峰县交警队鉴定李昌亮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5年4月2日横峰县公安局以李昌亮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对李昌亮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院复查认为:李昌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嫌疑人李昌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量刑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昌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发,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决定:维持本院对李昌亮的不起诉决定。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