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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
时间:2023-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2023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2023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2023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横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横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横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3、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4、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5、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6、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7、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10、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11、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2、负责本院检务督查工作;

13、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其他应由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包括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编制人数小计35其中:行政编制人数35人。实有人数小计51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5,行政在职人数35人。退休人数15人,遗属人数1

第二部分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2023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2023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745.4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52.93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720.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19.1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24.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4.53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745.4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52.93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182.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0.2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55.4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5.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对补助1.61万元,资本性支出30万元。项目支出563.3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2.6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6.36万元,资本性支出16.98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695.4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78.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27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005.4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65.3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91.4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24.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对补助1.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0.68万元;资本性支出46.9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6.0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横峰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1720.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19.1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670.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44.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27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180.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79.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54.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6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对补助1.61万元,资本性支出30万元。项目支出54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4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94.6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5.15万元,增长36.19%

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30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930, 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8辆。

2023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项目情况说明

1.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主要用于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基地的建设,用于对横峰县辖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减少未成年犯罪。该项目对降低未成年犯罪率,有良好的效果。

立项依据:根据政法相关文件。

实施主体: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详情见附件。

实施周期:202311日至20231231日。

年度预算安排:本年预算安排资金为100万元。所有资金均用于未成年普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包括未成年普法教育基地的建设、日常运行经费以及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等)。

绩效目标表详见下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2023(年度)

项目名称

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建设

主管部门及代码

-

实施单位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100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

100万元

其他资金


上年结转


年度绩效目标


该项目主要用于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基地的建设,用于对横峰县辖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减少未成年犯罪。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成本指标

经济成本指标

建设基地预算

≥150万元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基地个数

≥1个

质量指标

按时按量完成

=100%

时效指标

按时期完成

=1年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社会影响力

≥95%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满意度

≥95%

二、202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9.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接待费1.5万元,比上年减少3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万元,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3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2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检察业务费:是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开展刑事(包括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中所需开支的经费,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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