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鄱阳县一村民王某在网上购买了多套狩猎工具,布置在其农田周围用于捕猎野生动物,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因未捕获任何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王某不起诉后,这个案子看似已经了结了,却仍留有一个疑问:王某非法狩猎的行为是不是不用受到任何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刑事案件结案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虽未猎获野生动物,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目前,鄱阳县林业局已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普法】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对反向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就检察机关做好“两法衔接”作了专门部署,明确反向衔接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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