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伙同方某某、周某某等6人分工,先后组织多人考试作弊。
钟某某和方某某负责寻找生源,周某某、邓某某负责安装作弊设备,待考生进入考场后,通过作弊查看考试题目并传送答案给考生,邱某某负责从旁协助联系考生,黄某某从中居间介绍考生参加考试,帮助报考机动车驶证考试科目一、科目四满分学习考试的考生考试,考生为此支付一定的好处费。该团伙组织作弊40余人次。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起诉至法院,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