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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取”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不是犯罪?
时间:2025-04-16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个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但把银行卡出售、出借后,便不一定属于你。


近日,孙某等12人因“取”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被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2022年6月,孙某等人一起商议,决定以帮助“跑分团伙”转移资金为由,提供个人银行卡给“跑分团伙”,后又以转出资金或冻结银行卡的方式,“黑”掉银行卡内的钱。在2个月内,孙某等12人先后五次,采用该作案方法进行盗窃。回德安后,孙某等人将个人银行卡内资金取出并进行分赃,涉案金额38.4万元。


本案中,孙某等人将银行卡出售、出借给“跑分团伙”后,银行卡内转入的资金实际为“跑分团伙”占有,此时若再采取转出资金和冻结银行卡的方式,秘密窃取银行卡内的钱,即为盗窃。


孙某等12人认为“跑分团伙”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转账资金更是不义之财,即使发现资金被盗也不敢报警。这才脑洞大开,以“黑吃黑”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干起无本买卖,妄想免受法律处罚,走上了犯罪道路,用大好青春年华来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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