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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队员因场地划分大打出手,一场公开听证化解三年积怨
时间:2022-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因广场舞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小案”。

该案因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化解不到位,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仍反复申诉。对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听证、组织和解、释法说理等方式,最终消除当事双方之间存在多年的误会积怨,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同时,针对这起申诉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该院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相关部门予以完善,引起这起棘手“小案”的根源矛盾也得到顺利化解。

棘手“小案”

江西省南昌市铁路文化宫前的小广场是一个可供集体活动的露天场地,长年有广场舞队在此自发进行广场舞活动。一场纠葛了三年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就在这里发生。

纠纷源于两支广场舞队队员之间的一次口角,当事一方董某某是江西省供销储运公司退休职工,另一方徐某某是南昌铁路局南昌供电段退休职工。两人分属不同的广场舞队,同在南昌铁路文化宫广场跳广场舞。

2017年7月6日晚,董某某和徐某某在南昌铁路文化宫门口台阶处因跳广场舞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多名广场舞队员上前劝阻,场面一度混乱,董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拉扯过程中摔下台阶。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右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右侧第2至第6根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徐某某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9月19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过,检察机关经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徐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相互拉扯,摔下台阶导致董某某轻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系徐某某将董某某推下台阶或者击打董某某导致其轻伤,认定徐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董某某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提出申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审查结案。董某某仍不服,于2020年4月24日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组成了以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承办检察官经过调阅案卷、接访走访,发现这起申诉案件案子虽小,却很棘手。据该案办案组成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张明恺介绍,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多个证人证言内容相互矛盾,无法有效还原案件情况,调查核实较难。另外,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接访董某某过程中,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存在较大误解,董某某坚持认为徐某某行为已经完全达到故意伤害罪起诉标准,而且案发后,徐某某未赔礼道歉、未赔偿损失,遂要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徐某某。而徐某某认为当时是董某某先动手,自己因此肋骨骨折,是真正的受害人。

“本案的矛盾症结在于,申诉人董某某因本案受伤,却未得到赔偿。徐某某虽然一直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该问题不仅耗费两人大量时间、精力,也为她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张明恺说。

广场舞场地之争

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事发三年来,董某某坚持申诉的深层次原因源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场地之争”。

承办检察官介绍,董某某、徐某某曾是同一支广场舞队的主要成员,因领舞人选、舞曲选择、队员管理等琐事,队员内部存在矛盾,后分裂为两支,同时在南昌铁路文化宫广场活动。因跳舞场地、音乐声量等问题,两队争执不断,本案案发即是两队矛盾发展的结果,董某某持续申诉也与同徐某某有积怨、两队长期存在矛盾的因素有关。

实际上,本案移送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已经暴露出广场舞人员纠纷不断、音响音量过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广场舞活动管理,2019年4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负责南昌铁路文化宫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南站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针对其在规范管理、宣传引导和调解疏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还协助南站街道办事处落实检察建议,指派检察官支持配合南站街道办的调解工作。不过,两支广场舞队仍然摩擦不断,因场地、音量问题产生的冲突仍时有发生。

张明恺介绍,本案的办理难度较大,除申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当事双方长期积怨以外,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南昌铁路文化宫广场周边人口密集,居民老龄化严重,老年人活动场地不足,存在人员、场地管理脱节等问题,导致治理措施难以贯彻,问题容易反复。

为促进矛盾有效化解、彻底解决,办案组一方面加强释法说理,多次接访董某某,当面开展解释劝导,积极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推动民事赔偿方面缩小分歧,促进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合力促进矛盾化解。

公开听证解“心结”

对于这些积怨较深、难解的“小案”,通过检察听证消除误会积怨是必要的。承办检察官介绍,以举行检察听证搭建沟通化解平台,让申诉人充分阐述诉求、理由,检察机关认真回应、释法说理,听证员站在中立立场发表评议意见、开展解释劝导,对矛盾化解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2020年6月12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某刑事申诉案进行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担任听证员。据了解,该案也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听证首案。

听证会首先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进行检察听证,三级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办理经过、事实认定和证据情况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向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阐述和说明。

检察官认为,认定徐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存在疑问,董某某对于伤害性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案多个证人证言内容相互矛盾,客观证据无法调取,徐某某是否实施伤害行为存有疑问;认定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双方互有拉扯,徐某某未使用工具,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徐某某有踢、打、推等伤害行为,证实徐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董某某故意的证据不足;本案系突发性事件,没有证据显示徐某某与他人存在事先预谋、意思联络及共同行为,认定徐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经评议,5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发突然,徐某某是否殴打董某某,证人证言与董某某的陈述并不一致,徐某某坚决否认殴打董某某,侦查机关未提取到监控视频,依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徐某某具有伤害董某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正确。

此外,此次听证会上,针对涉案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对检察建议落实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延伸听证。

听证会为促进双方矛盾化解、问题有效解决打开了新局面,受听证会上听证员、特邀代表发言的触动,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均有所转变。2020年6月28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董某某和徐某某签署《和解协议》,徐某某向董某某支付15000元补偿款,董某某不再就其人身损害问题申请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息诉罢访。同日,承办检察官向董某某送达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董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此外,矛盾根源场地划分问题也得到了圆满解决。检察机关多次到事发现场,在反复协商、劝导后,两队最终同意在原有分隔线基础上再划定出两条分割线,双方在各自区域内活动。针对案件后续情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持续进行跟踪,目前董某某、徐某某正常参加南昌铁路文化宫广场舞活动,两支广场舞队均能按照分隔线开展活动,场地纠纷等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转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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