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横检刑申复决〔2017〕1号
申诉人张祖华,男性,195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5705161016,汉族,高中,南昌铁路局鹰潭车站退休职工、月湖区胜利西路1号二单元3号。系犯罪嫌疑人。
申诉人张祖华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张祖华不服我院于2017年6月30日横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2017年9月13日宣布),于2017年9月19日书面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查明:
本院复查认为,我院不起诉书中认定被申诉人张祖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祖华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祖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化解;张祖华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决定对张祖华不起诉。以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本案有些证据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正确,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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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